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奎屯大队(唐*辉)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5-01-23 16:36
发布人:
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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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奎屯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奎屯大队
告知人:闫赫、郑辉
被告知人 :唐*辉
被告知单位名称 :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06日14时04分,唐*辉驾驶牌号为新A05**J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行至连霍高速3805公里600米,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唐*辉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唐*辉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高支队奎屯大队
202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