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乌西大队
告知人:王卫、胡思坤
被告知人 :胡*
被告知单位名称 :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05日11时25分,胡*驾驶牌号为新A***33号小型汽车行至沪霍线国道312线4189公里500米,实施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对你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胡*实施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决定给予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乌西大队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