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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1165000001018334922650209001W00责任主体自治区公安厅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对象自然人
承办机构高等级公路支队及下属大队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3年10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 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 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