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8-05-16 12:15 发布人: 警令部 访问量:

            

新公办函〔201897               

签发人:亚力坤·亚库甫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14号建议的答复

 

阿依努尔·阿巴斯等1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外卖快递车辆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首先,十分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区外卖快递行业主要使用的车辆为电动自行车。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我区实际情况,2014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8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45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和三轮电动车采取登记后逐步淘汰的方式,解决违规上路问题。《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其中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目前,公安部正积极会同工信部,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意见,并探索以快递、送餐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为突破口,与中国物流协会建立协作机制。我厅将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源头监管,并协调当地行业组织建立协作机制,共同落实快递、外卖送餐等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18516

 

联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人:冯朝阳     联系电话:0991-3682019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警令部   2018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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