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第18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8-05-16 14:28
发布人:
警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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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办函〔2018〕94号
签发人:亚力坤·亚库甫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第183号建议的答复
穆塔里甫·肉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城镇棚户区改造中的农业家庭户口居民可享受公租房政策的建议》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户籍政策相关规定,我区在落户方面已全面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户口性质已统一变更为居民户口。
2、对享受公租房优惠政策范围的界定由扶贫、住建等相关部门制定政策。
3、扶贫系统信息录入问题应由扶贫部门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18年5月16日
联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联系人:王朝晖 联系电话:18999228369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警令部 2018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