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新疆地区启用电子驾驶证行驶证的提案
发布时间: 2021-09-02 16:32 发布人: 警令部 访问量:


关于新疆地区启用电子驾驶证行驶证的提案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携带证件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辆,并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实践中仍然随车或随身携带纸质证件的做法有点落伍,行驶证和驾驶证的电子化应用将更便民,立法和执法水平的与时俱进更有利于实现法治的初衷。

二、发展趋势

为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2019年《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中明确提出“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等便民措施,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在线服务和电子证照的应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已经实现电子化的应用,电子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应用具有可行性,而且已经在其他省份启用,2020年9月30日起,沪苏浙皖四省市电子驾驶证、行驶证,正式实施互认,交管部门对未随车携带纸质驾驶证、行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后续不涉及扣留证件,现场按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同样予以认可。

三、相关建议

(一)电子证件。目前手机上下载的“新疆公安”APP,经过实名及人脸识别认证后,已经可以查询到个人名下的驾驶证、行驶证等信息及图像,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相关的手机APP应用获取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电子信息作为电子证件。

(二)执法标准。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随车和随身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但并未规定证件的具体形式,行政执法中是否可以视同指定渠道获取的电子证件信息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如果不能视同行驶证、驾驶证电子信息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驾驶人员出示电子信息或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后,不再对未随身携带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应用推广。在新疆地区实现电子驾驶证、行驶证应用的基础上,应加强与其他省份的互认,扩大电子证件的使用范围。

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

1070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新疆区委:

您们提出的《关于新疆地区启用电子驾驶证行驶证提案》已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因此,现阶段在我区推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电子化还受到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后续推行还需要由公安部统一组织实施。

    近年来,随着交管“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公安部已组织在部分省市开展电子驾驶证、行驶证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公安部试点情况看,使用电子化机动车驾驶证取代纸质机动车驾驶证已不存在技术困难,而且公安部已将试点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列为今年“放管服”改革措施,将在适当时机全国推行。公安厅交管部门将密切关注,积极争取作为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试点省市,尽快推进此项工作。此外,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在实施上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公安部也没有将其列为今年的改革任务,后续,公安厅将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1520

具体联系人:周义程  0991-3682057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