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1-09 16:01 发布人: 访问量:

2020120日发布实施的《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新公办规〔20201号)由公安厅交管总队负责起草。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管理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并且近年来各地形成了一些有效的经验做法可供总结提炼,有必要修订《规定》。公安厅交管总队先后征求了全区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并通过公安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召集我区电动自动车商会和部分销售企业座谈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借鉴内地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经验,结合新疆实际,修订发布了《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新公办规〔20261号),于2026215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一)法律实施标准发生较大变化。202591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正式实施,对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55kg变为63kg)、尺寸限值、铭牌、脚踏骑行功能、电池组、防火阻燃等关键指标进行了调整,实施一车一池一充一码互认协同机制,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发生变化。

(二)法律实施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近几年,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起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核心、以中央各类政策文件为补充、以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为枝干的立法保障体系,要求公安政务服务环境不断做出优化变革。在实际工作中,我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办理和监管已在不断提升,《规定》作为工作机制的重要体现也急需做出修订。

(三)管理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一是20194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规定》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二是国家推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规定》中关于老旧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条款已无政策支持。三是2024421日《国务院办公厅将蓄电池编码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四是2024101日《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43号),要求在登记上牌管理中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核验工作。

二、修订过程

20256月中旬,公安厅交管总队在完成请示立项后,向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带牌销售单位征集《规定》修订、补充建议,共47条,结合我区实际,在登记申请材料、查验项目、带牌销售点设置要求、业务监管职责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于8月底形成修订草案。9月以来,先后向公安厅法制总队、全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行业协会、自治区相关厅局征求意见建议,共22条,采纳16条。10月初,通过公安厅门户网站、新疆交警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收到意见建议1条,因其提及的盗取车辆办理登记问题已涉嫌违法,无法从修改登记业务环节规避,故未采纳。10月下旬,邀请厅法制总队、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交管支队、新疆新能源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行业协会、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开展论证。共收集意见建议12条,采纳7条。10月底,申请厅法制总队合法性审查,并通过。

12月初,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流程,请厅领导审议,申请以公安厅名义发布实施。1231日,报请公安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保持《规定》原框架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结合实施标准政策、法律实施环境的变化,以及我区管理监督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更加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更加满足群众提升服务政务的迫切需要。共计修改条款25条、新增10条、删除1条。修订后的《规定》共五章、51条。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完善了登记内容和业务范围。一是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将CCC证书编号、电动机编码、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更换电动机的,须办理变更登记。二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的要求,原来的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方式将被取消,《规定》删除了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有关的登记条件;三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超标车辆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的要求,目前过渡期已结束,超标车辆将不予登记、上路,《规定》删除了相关表述;四是明确迁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以外地区的车辆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二)变更了车辆查验和登记信息采集项目。一是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对车辆的品牌型号、外形尺寸、整车质量、脚踏骑行功能、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蓄电池识别代码、车身颜色等项目进行查验。二是精简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材料,不再收取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改为系统采集照片影像资料。

(三)新增了带牌销售点设置要求。一是公安交管部门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删除了委托具备条件的城区街道办事处、农村交管站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相关表述。二是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设置应具备的场地、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条件。三是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应当具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文明常识宣传教育条件,自愿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

(四)明确了业务监管职责和内容。新增第三章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执法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机制,通过日常检查、数据分析、档案抽查等方式,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二是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存在严重违规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或取消该电动自行车服务点业务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三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或者有非法加装、改装、拼装情形的,应当将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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