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295号建议及答复
发布时间: 2020-11-05 18:20 发布人: 警令部 访问量:

代表姓名及编号

麦麦提·达吾提    296

办理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主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妇联协办

关于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建议

案由: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健康和个人发展权利,强化了性别的不平等,也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中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由于之前的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处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虽然积极介入,却只能口头劝告、调解,不足以防止家庭暴力的反复和进一步升级。现实中,仍有部分施暴者,在警察离开后,继续对家庭成员施以暴力,导致家庭暴力循环往复,使受害者反复、长期受到侵害,造成家庭矛盾升级,甚至造成民转刑案件发生。

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目前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为一项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建议:

一、将《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内容纳入日常宣传工作,结合辖区各派出所村(社区)安防宣传活动,扩大宣传面,达到普及效果。

二、将《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内容纳入年度全警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法律素养。
   三、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公安机关可联合法院、检察院以及妇联组织共同制定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联合组织实施。
  四、主要针对下列行为做出告诫:一是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是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是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五、告诫制度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六、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可将告诫文书作为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处理家庭暴力相关案件的有效证据。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

第295号建议的答复

麦麦提·达吾提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建议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召开厅党委会议,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王明山同志亲自安排部署,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办理时限。根据公安厅党委安排部署,由法制总队负责办理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建议》。法制总队接此任务后,蔡红剑总队长立即组织人员研究讨论,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办法,积极开展办理工作,并将有关办理情况及时通报您。

二、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办法(试行)》。根据您的建议,我们立即开展调研工作,全面掌握我区公安机关实施家庭暴力告诫的相关情况,找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下一步改进措施,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办法(草稿)》(以下简称《草稿》)并广泛征求了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多次对《草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办法(试行)》(新公办〔2020〕88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厅机关各部门、警种贯彻执行。

三、《办法(试行)》充分吸收了您的意见建议。针对你的建议四“作出告诫的具体行为”,《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三)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四)有其他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针对您的建议五“关于告诫实施主体、监督主体”,《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侵害人给予告诫,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侵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被告诫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了解被告诫人遵守告诫事项、家庭矛盾纠纷化解情况等,监督被告诫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针对你的建议六“告诫文书可以作为相关案件的有效证据”,《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律师调取证据的法律文书,积极提供接处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有关证据”。

四、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公安厅关于印发《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提出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民辅警认真学习《反家庭暴力法》《自治区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充分领会文件的核心要义,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向公众释法说理,普及、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自治区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办法(试行)》,结合实战大练兵,组织全体民辅警认真学习,严格规范执行告诫制度,同时,强化督导检查,将执行告诫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确保各级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072

    联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法制总队

    联系人:巴英蒙克    联系电话:1809922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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