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030号建议及答复
发布时间: 2020-11-05 18:20 发布人: 警令部 访问量:

代表姓名及编号

阿依努·阿斯合别克  031 

办理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出台汽车鸣笛限制措施的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车辆也在迅速增加,一方面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很多相关问题,其中一个就是汽车乱鸣笛现象。“汽车噪音”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不仅影响了群众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城市环境。一些街道上设有禁止鸣笛的标志标识,但很多驾驶人员视而不见,视若无睹,尤其在交通堵塞的时候,疯狂鸣笛的急躁司机多不胜数。还有一些大型运输车、集装箱车和施工用车等,鸣起高音喇叭,有时甚至恶劣地长鸣不停!更有甚者,在市区内,民众都休息了的午夜时分,肆无忌惮地鸣着喇叭招摇过市。市民们对此不胜其烦,噪音严重影响了大家的正常作息。

建议:

一是城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应进一步强化交通执法宣传教育和道路监管,加强文明驾驶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交通污染噪声的认识,增强自我约束和监督意识,折射出城市的文明程度。

二是制定强制性规定。可更换公交车、清洁车等城市范围内运行的公共服务机动车辆喇叭,实行汽笛改电笛;或将高音喇叭改成音乐鸣笛。

三是在城市的主要区域禁止鸣笛,并在主要进出口通道设置禁止标志。

四是医院救护车、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在城区只能鸣其特有的信号笛,一律严禁鸣长警笛。

五是责成工程管理部门调整城市建设车辆运行时间,避开市民休息时间进行施工运输等综合措施治理,从源头上解决城市交通噪声扰民问题。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

第030号建议的答复

阿依努·阿斯合别克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出台汽车鸣笛限制措施的建议》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建议中提及的“汽车噪音影响城市环境、群众身心健康等问题”,全区公安交管部门结合城市道路交通治理工作,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对路面车辆鸣喇叭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医院、学校、大型居民区周边等重点路段的管控,对认定为鸣笛、鸣喇叭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对不符合规定安装喇叭、警报器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及相关法规予以拆除;二是各地均根据当地情况完善相关禁令标志,例如乌鲁木齐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区域(路段)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告》要求,对中心城区58个点位增设61块禁止鸣喇叭标志;三是各地深入辖区客运公司、公交车、出租车公司对车辆喇叭安装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喇叭进行整改,联合施工行业管理部门深入施工场地,严格规范施工车辆的通行时间和路线,要求大型施工车辆避开中心城区,同时严禁车辆通行中出行乱鸣笛、超速、超载、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降低大型车辆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四是各地利用电视、电台、网络广泛宣传鸣喇叭、超速、车辆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影响,倡导广大驾乘人员在驾驶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环保意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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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人:李伟伟              联系电话:1357992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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