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检查站工作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
第十八次常务会议于2023年6月9日审议通过
8月1日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检查站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检查站的建设、管理、保障、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检查站,是指公安机关统一规划设置、统一标准建设、有固定场所设施,承担安全检查、应急处置、交通管理、服务群众等职能的综合执法勤务机构。包括常设公安检查站和临时公安检查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检查站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公安检查站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安
检查站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检查站的设置应当根据本地治安状况、路网建设、地理环境、气候影响、交通流量、交通安全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安检查站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公安检查站的规划、设计、施工、装备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及相关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建立统一的公安检查站信息系统,实现公安检查站之间信息共享共用。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公安检查站的日常管理。
公安检查站实行站长负责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缉可疑车辆,堵控涉案车辆;
(二)查缉违法嫌疑人员,堵控、抓捕犯罪嫌疑人;
(三)查缉毒品和违法携带、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品、违禁物品;
(四)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五)接受求助报警,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人员实施救助;
(六)为有需要的群众和车辆提供便民服务;
(七)纠正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安检查站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
第十条 公安检查站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