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新疆公安经侦部门“亲”“清”警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9-07 11:50 发布人: 经侦总队 访问量:

文号:新公通[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8日

文件时效:[有效]

文件内容:

新疆公安经侦部门”“警商交往

正负面清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推动警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和尊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深化清廉公安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新疆公安经侦部门”“警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正面清单

1.正确处理警商关系。准确把握”“关系的内涵,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依规依纪的前提下,只要不涉及公权私用、无不正当交易,企业正常发展有需要,即可坦荡接触、”“交往,积极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真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健全警企联系制度。建立健全体系化警企联系机制,主动上门走访调研,经常性了解企业动态、悉心听取企业诉求,并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系统化的服务指导工作。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解决或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或党委政府帮助解决。

3.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4.严打涉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的各类违法犯罪,依法侦办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秩序的案件,严肃查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涉企职务犯罪,全力保护企业及经营者财产和人身安全。

5.严格把握罪与非罪。严格审查涉企案件事实、证据,区分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经济犯罪的界限、不当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以及企业经营者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少用、慎用刑事打击。

6.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研究细化柔性执法措施,办理涉企案件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注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深入开展整治违规使用资金查控平台冻结手段专项活动,不断规范资金账户冻结措施适用,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7.加快涉企案件办理。全面落实受立案制度措施,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源头管理。对重大涉企案件,实行专案专办、挂牌督办。推行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周期。全力开展追赃挽损,依法启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持续开展涉企挂案清理工作,减少民营企业讼累

8.建立预警防范机制。依托“1.10”人民警察节、“5.15”打防经济犯罪宣传日等活动,持续推进防范侵企犯罪宣传教育,着力提升企业预防内部职务犯罪、防控外部经济犯罪侵害的能力。强化对涉企突出违法犯罪的研判分析,加强对本地同类别企业的针对性体检和预警,最大限度防范同类犯罪发生。

9.强化矛盾排查化解。建立涉企矛盾纠纷常态排查机制,加强情况掌握、原因分析和问题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依法妥善处置。

10.加强异地执法协作。加强与其他省市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对涉及本地企业的跨区域重大案件,主动对接、积极协作,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11.注重维护企业声誉。严格把握涉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既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又要避免舆论炒作冲击企业品牌声誉、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帮助企业化解相关舆论风险。

12.其他符合”“警商交往规范的行为。

二、负面清单

1.严禁在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公安部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在服务企业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2.严禁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假借企业名义谋取私利。

3.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及其经营人员的财产。

4.严禁在涉企工作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包庇、放纵企业不法行为甚至充当保护伞

5.严禁接受企业及其经营人员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未经批准参加企业各类庆典活动。

6.严禁因个人关系亲疏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对国有、民营、外资等不同所有制企业区别对待,甚至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利益输送。

7.严禁收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金、电子红包、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以及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

8.严禁由企业及其经营人员支付应由本单位、本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贷、借物。

9.严禁违规在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得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或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到企业挂名领薪,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10.严禁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承揽企业业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企业产品、服务,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向企业揽储、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1.严禁离职或退休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的聘任,或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等。

12.严禁参与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公安部明令禁止的活动,以及其他警商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另有通知时为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