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达坂城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达坂城大队
告知人: 郑文斌、高生韬
被告知人 :张卫科
被告知单位名称 :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4年08月14日13时05分,张卫科乘坐牌号为新A6**10的大型汽车行至连霍高速G30线3526公里900米,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当事人张卫科违法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七十九条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拟对张卫科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向 高支队达坂城大队 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