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乌西大队
告知人:王雯、王亮
被告知人 :鲁源自城
被告知单位名称 :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1年4月21日11时23分,鲁源自城驾驶牌号为新A3**76的小型汽车行至京新高速2850公里300米乌昌互通米泉往昌吉方向,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七项,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