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乌西大队
告知人:王卫、胡思坤
被告知人 :吕*明
被告知单位名称 :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3月04日21时26分,吕*明驾驶牌号为吉CL**90大型汽车行至连霍高速3629公里500米,实施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吕*明实施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吕*明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乌西大队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