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东绕城大队(王*)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4-06-25 13:00 发布人: 交警 访问量: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东绕城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东绕城大队    

告知人:徐然峰、杨姣                

被告知人 :王*                                     

被告知单位名称 :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5月30日23时56分,王*驾驶牌号为冀F*2·津C*9挂的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乌鲁木齐东绕城高速95公里,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东绕城大队

202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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