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拉泊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乌拉泊大队
告知人:张伟、唐东方
被告知人 :卢*同
被告知单位名称 :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27日22时15分,卢*同驾驶牌号为新A0**F9号小型轿车行至原连霍高速分支2公里处,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违法行为,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对你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卢*同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违法行为,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决定给予卢*同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
3、对于公安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两千以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你有权利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3日内向 高支队乌拉泊大队 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高支队乌拉泊大队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