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山森公(阿)林罚决字[2024]第67号
被处罚人员姓名:岳某民,男,汉族,出生日期:1972年,大学专科学历,身份证号:65272219····,现住址:新疆阿勒泰市,户籍所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
经依法查明,岳某民于2024年8月31日至9月1日,在阿勒泰市2020年抵边自然村公路建设项目K12+268至K12+282路段(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阿勒泰分局小克兰营林区167林班17小班内),在垫平路面过程中,致使土石料滑落至审批范围外的林地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591平方米,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认定意见等证据为证,岳某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岳某民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2024年3月29日前恢复);
2、罚款15366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732(元)×0.5(倍)]。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阿尔泰山分局
2024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