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天山西部分局(新疆瑞某中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0-23 11:18 发布人: 食药环犯罪侦查局 访问量: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西森公(巩)林罚决字[2024]第01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新疆瑞某中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6523········N0C,法定    

代表人 :黄某翔,  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新疆昌吉市塔城西路。                                

        经依法查明,新疆瑞某中地质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6月28日,在大莫合林区修路临时驻地,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破坏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巩留分局40林班408小班乔木林地,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造成林权证权属范围内0.0488 公顷(488平方米)林地用途改变。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新疆瑞某中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3个月(2024年8月9日-2024年11月9日)内恢复原状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 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416万元×1倍=3.416万元(叁万肆仟壹佰陆拾元)罚款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天山西部分局

                                                                                                          2024年 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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