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乌西大队
告知人:王卫、胡思坤
被告知人 :覃*轩
被告知单位名称 :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06日11时09分,覃*轩驾驶牌号为新A***33号小型汽车行至连霍高速3628公里490米,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营运客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2、你实施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营运客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覃*轩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营运客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作出作出罚款1500元,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3、对于公安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你有权利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 高支队乌西大队 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高支队乌西大队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