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东森公(沙)行罚决字〔2025〕15号
违法行为人:努某某,男,49岁,1976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976********,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西戈壁镇,现住新疆沙湾市西戈壁镇。
经我局依法查明:2025年7月16日,哈某某伙同努某某,以帮忙为由欺骗吐某、图某两人,并雇佣叶某的货车,在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沙湾分局金沟河管护区温泉旅游区内,对道路两旁摆放的已采伐的12根风倒木(松木)进行盗窃。经鉴定:被盗窃的12根风倒木属于森林资源中松柏纲松柏目松科云杉属,材积为1.406立方米;价值为1038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努某某以盗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人民路支行银行缴纳罚款,由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沙湾派出所送沙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
2025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