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东森公(板)林罚决字〔2025〕第78号
被处罚人姓名:冉**;性别:男;身份证号码65290119······5219;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上海西路
经依法查明,2025年6月17日,冉**于乌鲁木齐县托里乡S103线K32+160处安排工人挖掘排水渠时不规范施工致使公路西南侧山坡山体滑坡导致该片林地遭受毁坏。经鉴定,冉***毁坏林地面积为180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9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伍仟肆佰元(54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人民路支行银行(账号:85408035211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
2025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