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东森公(呼)林罚决字[2025]第168号
违法行为人加某某,女,1986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519·····0825,现住在新疆呼图壁县雀尔沟镇。
经我局依法查明:加某某于2025年4月期间在呼图壁县雀尔沟镇南山牧场(林区)捡拾马鹿角1根(2.4公斤),并于2025年5月1日以每公斤110元的价格出售给沙某某,共获利264元。经鉴定,涉案马鹿角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鹿角,每根价值15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2.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两倍罚款计:3000元。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