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发布时间:
2025-07-2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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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东森公(奇)林罚决字[2025]第83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男,1967年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23251967····0054,现住在新疆奇台县奇台镇文化东街。
经我局依法查明:2025年7月15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未经林业主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下进入林区,在新疆奇台县奇台国有林区宽沟90林班2小班内使用明火烧烤。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200元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
2025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