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山森公(青)林罚决字[2026]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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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哈··,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身份证号码:65262619····0X,工作单位:阿热勒镇···村,现住址:青河县阿热勒镇···村。
经我局依法查明,哈··于2026年7月15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搭建木棚,在大青河林区别克特村盗伐1棵西伯利亚落叶松,经鉴定,其盗伐林木现场位于下青河营林区49林班10小班内,立木蓄积0.4074立方米,原木材积0.220立方米,林木价值110元(壹佰壹拾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哈某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盗伐林木数量1倍的树木,计1棵;
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550(伍佰伍拾)元。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阿尔泰山分局
202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