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东森公(乌)林罚决字〔2026〕第1号
被处罚人姓名:龙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10902119···,现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经我局依法查明:2026年1月期间,行为人龙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乌苏国有林区三岔河林区内施工造成林木被毁坏,经鉴定被毁坏林木共计49株,被毁坏林木现场位于乌苏国有林区83林班183 小班,被毁坏地类为乔木林地,被毁坏林木树种为杨树、柳树、桦树。经鉴定,毁坏林木的价值为748.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龙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49 株二倍的树木(49株×2倍=98株)共计98株;3、处被毁坏林木价值二倍的罚款(748.2元×2倍=1496.4元)共计1496.4元。
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