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西森公(霍)林罚决字〔2026〕第188号
被处罚人姓名:海某某,男,19**年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2319******2776工作单位:***,现住址:新疆霍城县萨尔布拉克镇。经依法查明,海某某于2025年6月期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前往霍城国有林区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草6.6公斤并全部出售给马某某后非法获利1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海某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海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天山西部分局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