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1217号建议及答复
发布时间: 2020-11-05 19:03 发布人: 警令部 访问量:

          代表姓名

          古丽夏提·西尔艾力

办理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规范特种行业管理的提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特种行业列管对象进行适时调整,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只有开办旅馆业、典当业和公章刻制业等三种特行需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余行业不再申领特行证,只实施治安监督管理。但是,目前特种行业仍存在管理机制不完善、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是取消行政审批后,物流寄递、拍卖、旧货、机动车修理、二手车、开锁等行业尚未明确规定需向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未能对其法人资格、硬件设施、安全标准、从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前置审查;二是部分原有的法律法规未作出调整和修改,个别条款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公安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可操作性把握不准;三是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协调,弱化了对行业场所监管力度。

解决办法:建议制定适合我区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特种行业管理条例或办法,明确各行业场所主管部门职责,准确划分管理权限及范围,确定市场准入标准,明确处罚依据及标准,加强监管力度。


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

1217号提案的答复

古丽夏提Ÿ西尔艾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特种行业管理的提案》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中涉及公安工作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行业监管范围

您所提建议中按照相关规定目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特种行业有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其开办需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需要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行业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娱乐业、开锁业、机动车修理业。其余如拍卖、旧货等行业的开办公安机关既不发证也不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三个特种行业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核发。

(二)行业治安管理备案法律依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业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娱乐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开锁业依据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开锁行为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开锁技术违法犯罪的通知》(公通字〔201144号)规定;机修业依据公安部令第38号《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企业按照上述相关要求,需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三、工作措施

根据自治区、公安部“放管服”“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革措施和“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利民服务,公安厅已实现特种行业审批及相关行业备案网上办理,依法公开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材料清单等,并按照行政审批要求,明确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基层民警,细化落实职责,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让企业在公安机关办理许可、备案更加顺畅,真正实现“办事不求人”。

感谢您对我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072

   联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

   联系人:刘松林  联系电话:1899927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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