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26号提案建议及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7-29 18:37 发布人: 警令部 访问量:

代表姓名

阿布都吾甫尔·阿布都古力

办理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浪犬

管理条例的建议

案由: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改变及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无论城镇还是乡村饲养宠物犬只的家庭越来越多与此同时,随着城市棚户区拆迁改造进程的不断推进,曾经的宠物犬也因为无人管照全部变成流浪犬,导致流浪犬只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失控漏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对于流浪犬的管理是个老题飞难题,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极易传播疾病和伤人。流浪犬只居无定所,随意繁殖,生活环境恶劣,不能得到定期清洁、免疫、驱虫等,其携带病毒、细菌和寄生虫的几率远远高于家养的犬只,极易感染和传播疾病,也给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更多的压力,如果患有狂犬病,极易攻击人,乱咬人。二是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经常半夜传来"汪"的犬吠声,夜深人静时,由于犬吠声的声音很大,往往使人无法安然入睡,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三是对居民区内环境卫生造成负面影响流浪犬到处跑,满地排泄,严重污染生活环境,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

案据:吐鲁番地区都善县、托克逊伊拉湖镇、乌鲁木齐县南山地区等地相继出现流浪犬只袭击人、牲畜的事件。这种现象在新疆乃至全国也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建议:

一是建议自治区组织在全疆范围调研统计流浪狗数量、流浪狗袭击人类或牲畜案件数量,根据统计及调研情况,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疫情防控措施等实际出台地方法规,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浪犬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流浪犬的管理责任,保障各族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是建议进一步强化公安、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城管、街道办(乡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社区(村委会)、小区物管对养犬的管理职责,明确管理处罚细则,完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养犬登记制,实施强制免疫管理,定期注射相关疫苗,规范养犬人与犬只的责任关系,严格执行有证养犬制度,禁止无证养犬,对没有登记的犬只和流浪犬,相关责任部门实行集中捕捉,统一收容管理。

三是建议加大对流浪犬只保护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来对养犬人的弃养行为进行约束,明确养犬人不得弃养、虐待犬只,增加罚则,强调养犬人的责任。向广大市民宣传不要弃养自己的小动物的理念,建议各个流浪动物保护基地可以在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向孩子们科普爱护小动物,不要弃养小动物,关爱流浪动物的理念。

关于对自治区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

026号提案的答复

阿布都吾普尔·阿布都古力代表:

您在自治区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浪犬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议案办理工作,聂壮副书记对人大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安排,亚力坤·亚库甫副厅长多次听取汇报,作出有关批示。相关业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提案办理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推进表,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工作稳步推进。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要求,各直辖市和市(地、州、盟)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目前,我区乌鲁木齐、昌吉、库尔勒、哈密、克拉玛依等地已出台城市养犬相关条例、办法,其余地州也计划立法。318日,经与您座谈了解到自治区人大正在推动相关工作这一情况。323日上午,我厅派员赴自治区人大,就我区城市养犬立法工作向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多力坤·玉素甫主任进行汇报。多力坤·玉素甫主任召集相关业务处室研究后,表示南北疆、城市、农村养犬差异大,目前出台自治区层面相关条例暂不成熟,建议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由各地(州、市)尽快出台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养犬管理相关事项的责任部门和职责任务,为城市养犬工作实施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此外,本提案协办单位农业农村厅也表示,建议按照去年自治区人大农工委对出台《自治区养犬管理条例》的答复意见:综合考虑,由有立法权的地州先出,或政府先出规章。由各地(州、市)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养犬管理条例》,并在其中对流浪犬管理给予详细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由我区仍未对城市养犬工作进行立法的地(州、市)尽快出台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养犬管理相关事项的责任部门和职责任务,为城市养犬工作实施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感谢您对我区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1524日       

    联系单位:治安总队

联系人:刘松林     联系电话:0991-558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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