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在全疆设立交通事故求助基金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1-09-02 12:45 发布人: 警令部 访问量:

代表编号及姓名

185阿依努尔·阿巴斯

办理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主办、自治区银保监局协办

关于在全疆设立交通事故求助基金的建议

案由:新疆面积16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六分之一,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区,总人口2322.54万人,自治区有3个地级市,6个地区5个自治州, 13个市辖区,21个县级市, 62个县,新 疆机动车保有量480万辆,《国家公路向规划(2013年-2030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横,6纵,7枢纽,8通道",公路交通运输网战略布局。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和人口都在增长,公路也在建,事故也频发,在农村因监控设备不完善,所以肇事逃逸案件时有发生,这样以来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有的还长期上访。

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11日在施行。

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目前,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已经开始起用交通事故求助基金,已经解决了18位肇事逃逸赔偿,有的为了让肇事逃逸案尽快得到破案长期上访,支队领导起用求助基金垫付了赔偿款,解决了老百姓的长期没能解决的问题,化解了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好良好基础。

建议:自治区交警总队领导根据交通安全法七十五条规定,让全疆各支队申请当地政府尽快设立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统计所有肇事逃逸进行赔偿。资金的来源,自治区保监会有交强险的2%,目前有几个亿的资金在保监会账户上,但除了乌鲁木齐市支队外,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交警支队来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因此,这些上亿资金无法支付交通肇事逃逸死亡家属,各地区交警支队可以按照乌市交警支队的经验来执行,让多年没有得到赔偿的肇事逃逸案尽快得到赔偿,来化解社会矛盾,为奋力开创和谐稳定,改革发展,民业改善,民族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美好新疆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083号建议的答复

阿依努尔·阿巴斯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在全疆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建议》已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09年,财政部、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农业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第三条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第四条规定: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上述条款明确了应当由财政部门牵头开展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工作。据了解,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21个省(区、市)由政府或财政部门牵头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

2009年至2012年期间,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依据相关规定多次呈请自治区政府提出建议:建议财政厅为牵头单位,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启用救助基金。并应财政厅要求,交警总队代拟了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但财政厅未予采纳。2013年交警总队再次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建议根据《办法》和国家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由政府财政部门牵头,尽快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分工及基金使用申请程序,但由于财政经费等原因,此项工作未有实质性进展。

直至2017年乌鲁木齐市政府组织成立了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开展救助基金使用工作,全疆其他地州政府未开展此项工作,导致除乌鲁木齐以外的剩余基金一直未启用。针对上述情况,交警总队于2018年初牵头组建《关于全面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通知》(简称《通知》)起草专班,广泛收集资料、认真研究草拟,于20185月上旬形成初稿,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赵青副主席、王明山副主席,以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专题汇报。根据自治区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向涉及的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卫计委、审计厅、中国保监员会新疆监管局等6个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各部门反馈意见共11条并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7月,公安厅提请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并以安办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审定印发<全面全面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通知(送审稿)>的请示》。

2019年正当交警总队广泛借鉴、反复修改过程中,国家财政部针对《办法》部分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况,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改后的《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订稿)》修改力度较大,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申请主体,放宽了救助时限,并完善了运行机制,细化了操作守则,强化了信息公开,确定了管理机构确定方式、诉讼主体地位及问责机制等。征求意见后,新修改后的《办法》一直未下发。

2020年交警总队向自治区财政厅再次就救助基金管理现状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建议尽快由财政厅统筹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按乌鲁木齐市救助基金管理模式,启动全区各地事故救助基金工作。经财政厅相关部门调研后,财政部新修改的《办法》将在2021年下发,因适用范围、申请主体、救助时限等方面内容变动较大,建议待下发后立即启动全区救助基金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协助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尽快在我区开展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1521

联系人:艾克拜尔   0991-3682075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