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 第0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2-14 18:25 发布人: 警令部 访问量:

新公办函〔2022〕58号                  签发人:赵忠伟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

027号建议的答复

瓦里斯·热西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危险驾驶罪办理的建议》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就提案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的“危险驾驶罪”实施手段为“驾驶机动车”。而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可以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即非机动车。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犯罪和刑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第八十二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因此,不宜将“危险驾驶罪”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

二、关于统一危险驾驶罪(醉酒)证据标准指引的建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高法发〔2015〕6号)第十条,已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所需证据及案件材料进行了明确要求,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已经专门设置了速裁程序。因此,统一危险驾驶罪(醉酒)证据标准已有规范。

为深化摩托车危险驾驶罪案件诉讼工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将商议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强化法律的震慑力。

感谢您对新疆公安工作、公安事业的关心、支持、理解和帮助,我们将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不断提升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全力以赴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联系人及电话:交警总队孙蓓蓓  1899922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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