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监察和司法类第39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10-22 19:45 发布人: 交警总队 访问量:

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监察

和司法类第395号建议的答复

阿拉法特·艾海提: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超标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超标电动车产能的建议。根据国家要求,自治区工信厅牵头印发了《自治区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明确了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经过整改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我区的3家低速电动车生产组装企业均符合生产要求。下一步,自治区工信厅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持续做好《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一致性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老年代步车销售的建议。近年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将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列入年度重点监管计划,一是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共抽查企业50家次、产品51批次,检出不合格产品7批次,均依法依规开展了处理;二是开展CCC认证监督检查,2023年组织全区各地共检查经营主体1753家次,立案18家;三是“3·15”“世界认可日”“质量月等期间,组织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消费者等群体,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集中宣传、现场答疑等活动,增强经营主体法律责任意识。下一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抽查和不合格产品处理力度,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肃查处违规生产、销售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同时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推进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三、关于加强超标电动车、老年代步车通行管理的建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对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电动车”)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至2024715日过渡期满,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自治区也于近期拟定了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方案,对推进实施过渡期政策再次进行了安排部署。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依法管理,一是坚持分类治理,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使用违规低速电动车用于执勤执法清理整顿工作,完成了公安机关、其他政府部门违规电动车的清理;二是深入开展摸排提示,联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门店违规销售以及电动三四轮车违规上路情况开展了详细摸排,全量掌握具体情况,并加强针对性宣传教育和提示引导,盯办个人淘汰此类违规车辆。三是严格整治,将电动自行车流量大、秩序乱、事故多的路口路段等重点区域作为秩序管理重点,增派警力和协管员、志愿者维护通行秩序。加大对电动自行车易肇事、肇祸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查纠力度,切实整治电动自行车通行乱象。下一步,自治区公安厅将认真学习借鉴北京、安徽等省份先进的工作理念和经验做法,进一步提升交通综合治理水平,积极稳妥、有力有效破解交通管理难题,努力创造更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45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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