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26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10-23 19:00
发布人:
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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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1267号提案的答复
茹先古丽·吐尔迪委员:
您在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制定出台自治区养犬管理条例〉的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政协代表提案办理工作,厅领导专门部署业务部门研究制定提案办理计划,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同时,我厅派员与您进行了电话专题交流、沟通。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项加强专项立法切实提升城市养犬管理法治化水平中明确要求: “各直辖市和市(地、州、盟)要结合实际,尽快依法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明确有关法律责任,为城市养犬工作实施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提供法律保障”。自《意见》下发以来,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伊犁州、哈密市、博州、克拉玛依市、巴州库尔勒市分别出台了城市养犬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确保了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养犬相关工作,公安厅向司法厅致函,建议司法厅与人大密切对接沟通,指导推动专项立法空白的地(州、市)将制定城市养犬管理专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作为重要紧急事项,列入地方立法计划,明确进度、重点保障。下一步,公安厅将积极配合司法厅推进各地城市养犬立法工作,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统一高效的城市养犬管理长效机制。感谢您对我区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