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对自治区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第7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5-19 13:08 发布人: 访问量:

关于对自治区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委员提案

78号的答复

阿依努尔·哈力克: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提案》收悉,经公安厅研究并征求自治区工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部件;(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五)假借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该条已通过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改装行为的范围。另根据20241231日公布、202591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对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功率限值、防篡改等作出具体要求,为判定非法改装行为提供了技术规范依据。

二、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驾驶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为制定罚则,《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增设非法改装罚则暂无上位法支持。

三、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完善道路交通等社会重要领域立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央网信办《信息技术领域立法规划》,最新的“修订案送审稿”和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均涉及非机动车非法改装相应罚则。下一步,我厅计划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适时组织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订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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