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6-06-09 17:21 发布人: 访问量:

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2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米日班·卡地日、努尔比耶姆·图尔荪托合提: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公安厅研究并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涉及疆外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登记代办点、强制性标准适用等方面2026215日起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新公规〔20261号)于202619日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予以登记。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的设置条件、监督管理,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辖以外的地区迁入的电动自行车的业务办理已作出明确规定。

二、针对鉴定后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上路的处罚。鉴定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定义,被认定为机动车的,将按照机动车对应的违法条款进行处罚,无需在《办法》中另行要求。

三、针对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醉酒驾驶、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等违法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

四、修订计划。《办法》的修订需严格权限、程序及实质三大法定要求,核心依据《立法法》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或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规范,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增设行政权利,减损法定职责。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完善道路交通等社会重要领域立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央网信办《信息技术领域立法规划》,最新的修订案送审稿和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均涉及非机动车非法改装、销售超标非机动车等违法的相应罚则。下一步,我厅计划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适时组织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订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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