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86号建议的答复
李珍珍、拜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机动车驾驶证换领环节增加警示教育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属于法定事项,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在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后,公安交管部门将核查申请人是否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以及是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当事人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此外,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属于全国通办事项,并通过“交管12123”实现了全程网办。因此,在公安部对相关部令进行修订前,强制要求群众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暂不可行。目前,全区车辆管理所都在业务大厅循环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前来窗口办理交管业务的群众都能自动接受相应的交通安全教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