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76号建议的答复
马智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利用智能化手段综合治理高速公路违法占道行驶行为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建议中提出在自治区层面研究出台高速公路通行管理的补充规定或执法指引,明确“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的量化认定标准,并细化不同车型、路况下的车道使用规则。该行为确实是影响交通通行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新疆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第十项“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的;”及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第五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予以警告:(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已作出明确规定,且以G7、G30为代表的疆内高速公路,均已实行分车道分车型限速,并且沿途按国标规定设置了相关标志标牌,架设了卡口监控设备,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非现场违法抓拍。您提出的建议目前已有明确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
2021年,公安部已向社会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2026年度工作要点。这意味着国家层面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即将迎来重大调整与完善。在此背景下,若国家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占道行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幅度或智能设备的应用作出全新规定,仓促启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则极有可能出现“新法刚出台即过时”的局面。这不仅会增加立法资源的消耗,也可能导致执法依据的衔接出现短期混乱。另外,我们已加大力度落实宣传提示工作,在长大坡道、互通立交等关键路段,对标志、标牌缺失、损坏路段陆续进行完善,逐步更新车道提示、最低限速等标志标线,利用道路电子显示屏实时发布警示信息。同时通过多媒体平台发布治理通告、曝光违法案例,面向客货运驾驶人开展专题宣教,提升驾驶人守法意识,有效规范了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