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整改情况
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4月25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2年6月1日反馈了督察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兵团党委和兵团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照单全收,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确保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组织制定上报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公安厅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狠抓整改工作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开:
一、整改任务
公安厅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第20项整改任务:重点区域大气问题突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同防同治要求执行不够有力,重点措施落实不到位,2021年“乌—昌—石”区域采暖季重污染天数比列为18.7%,2022年1月至3月高达30.4%。
二、整改时限
2025年底前。
三、整改目标
通过优化调整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综合实策,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到2025年,“乌—昌—石”区域PM2.5年均浓度达到4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7.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不超过9%。
四、整改措施
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加快实施机动车清洁化行动。制定“乌—昌—石”区域老旧汽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汽车(含场内车辆),推动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
五、完成情况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共报废老旧机动车21924辆(含兵团),其中乌鲁木齐11811辆(国三及以下柴油车7912辆、国三及以下燃气车3899辆)、昌吉6522辆(国三及以下柴油车6210辆、国三及以下燃气车312辆)、石河子3591辆(国三及以下柴油车2821辆、国三及以下燃气车770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