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G7、G30等道路部分路段交通安全管辖工作的公告
按照公安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以下简称高支队)将不再承担一线执勤执法职责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2025年5月1日0时起,高支队原管辖道路全部移交属地公安机关管理,具体公告如下:
一、道路管辖调整情况
高支队原管辖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调整至乌鲁木齐市、塔城地区、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上述单位全面承接相关工作。原单位未尽事宜及历史遗留问题,由承接单位负责协调处理。
(一)G30连霍高速公路
1.G30乌鲁木齐市与昌吉州道路交通安全管辖交界处
以头屯河收费站东侧收费岛岛头为界,即:G30 K3629km+600m,纬度43.942272、经度87.288079。交界点以西(往昌吉方向)为昌吉州公安交管部门管辖,以东(往乌鲁木齐方向)为乌鲁木齐市公安交管部门管辖。
2.G30昌吉州与塔城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辖交界处
按照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与昌吉州行政区域划分,交界点位于玛纳斯河河道中心线,即:G30 K3733km+800m,纬度44.214887、经度85.100964。交界点以西(往伊犁方向)为塔城地区公安交管部门管辖,至伊犁州与塔城地区行政区域交界点,以东(往昌吉方向)为昌吉州公安交管部门管辖。
(二)G7京新高速公路
3.G7乌鲁木齐市与昌吉州道路交通安全管辖交界处
按照乌鲁木齐市与昌吉州行政区域划分,交界点位于大红沟跨桥西端,即:G7 K2806km+300m,纬度44.119373、经度87.822273。交界点以东(往阜康方向)为昌吉州公安交管部门管辖,以西(往乌鲁木齐方向)为乌鲁木齐市公安交管部门管辖。
(三)G312乌昌快速路
4.G312乌昌快速路乌鲁木齐市与昌吉州道路交通安全管辖交界处
以头屯河景观桥南端与地面道路连接处中央护栏紧急通道中线点为界,即:G312 K4197km+550m,纬度43.993364、经度87.340520。交界点以西(往昌吉方向)为昌吉州公安交管部门管辖,以东(往乌鲁木齐方向)为乌鲁木齐市公安交管部门管辖。
以上调整后的管辖,包括高支队管辖主线桩号范围内的匝道、连接线等所有道路;乌鲁木齐市公安交管部门承接的道路包括高支队原管辖的G3003东绕城高速、G30连霍高速南北线、Z422等所有道路。
二、高支队原12122报警求助电话调整情况
12122报警求助电话并入属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拨打“12122”号码的群众来电将转入高速公路归属地“110”接听,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指派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处置。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