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5-18 17:40 发布人: 访问量:

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机场辖区执法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裁量基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对基准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于2026618日前,反馈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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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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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场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裁量权,精准规制机场区域内行政违法行为,维护机场航空安全和运营管理秩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正当、适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2026年施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区机场(含边境机场)安全保卫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机场公安机关)在机场区域内,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工作。

机场公安机关在机场区域外办理与航空安全、机场运营相关的行政案件,可参照本基准执行。

第二条之一 【核心术语界定】

本基准中相关术语界定如下,未列明的按法律法规及民航行业标准执行:

机场区域:包括机场航站楼(含候机区、值机区、行李提取区、到达区)、机坪、滑行道、跑道、货运区、油库区、机场围界内区域,以及民航管理部门划定的机场周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控区、航空器起降安全保护区等;

管制空域:指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依法划定的,禁止或限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空域,含机场净空保护区、空中交通管制核心区等;

违禁物品:指《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列明的枪支、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以及国家民航局公布的其他禁运物品(含仿真枪、易燃易爆液体、强腐蚀性化学品等);

危险品:指列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目录,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的物品;

聚众:指三人及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本基准所列违法行为,且有一人及以上起组织、指挥、煽动、联络作用;

多次实施:指六个月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两次及以上;

机场核心安全区域:特指机场跑道、滑行道、航空器驾驶舱、机坪作业区、航空油库区、塔台管制区。

第三条 【裁量基本原则】

办理机场行政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做到罚过相当、宽严相济:

合法裁量原则:严格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处罚种类、幅度行使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范围、违反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处罚种类;

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嫌疑人的主观过错、悔改表现相适应,杜绝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

分类严管原则:对危害机场核心安全、边境机场航空安全的行为(如违规飞行无人机、冲闯机场核心安全区域、非法干扰航空器、无人机非法越境等),无从轻、减轻法定情形的,一律按处罚幅度上限执行;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注重释法说理、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主观恶性大的,依法从严处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航空安全效果的统一;

量化裁量原则:严格按照本基准列明的情节量化标准、处罚幅度分档行使裁量权,无明确量化依据的,不得随意认定情节轻重。

第四条 【裁量通用适用规则】

(一)法规适用规则

专属法优先:涉及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违法行为,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涉及民用航空专属管理的违法行为,优先适用民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相关法规;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优先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重法优于轻法: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选择处罚种类最严、处罚幅度最高的规定裁量;

新法优于旧法:本基准施行后,上位法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从轻处罚规则

违法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按本基准处罚幅度下限执行: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全部违法事实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取得机场运营单位、受害人谅解的;

4.受他人教唆、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6.违法行为轻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三)减轻处罚规则

违法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本基准处罚幅度以下执行,罚款幅度减轻不得低于法定下限,拘留幅度减轻不得超过法定下限50%

1.受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的。

(四)不予处罚规则

违法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因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实施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的。

(五)从重处罚规则

违法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基准处罚幅度上限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在机场核心安全区域实施违法行为的;

2.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聚众实施违法行为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与者;

4.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5.违法行为造成机场运营中断、航空器延误/备降/迫降、人员轻6.微伤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7.针对航空设施、航空器、民警执法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8.在边境机场实施危害航空安全、边境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情节认定量化标准

本基准所称轻微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统一按以下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未造成机场运营中断、航空器延误,未产生财产损失或仅造成500元以下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不适,违法嫌疑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配合执法,系初次违法的;

一般情节:违法行为造成机场局部运营轻微受影响,未造成航空器延误,造成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害,违法嫌疑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配合执法的;

较重情节:违法行为造成机场运营中断30分钟以上、航空器单架次延误/备降,造成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财产损失,造成人员轻微伤,违法嫌疑人拒不配合执法或初次违法后拒不改正的;

严重情节:违法行为造成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3架次及以上)、航空器迫降,造成2万元以上财产损失,造成人员轻伤及以上,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或在机场核心安全区域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违规飞行无人机(未非法越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扰乱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责令立即停止飞行,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责令停止飞行,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责令停止飞行,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严重情节:责令停止飞行,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器材,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机场运营严重影响或航空器延误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聚众情节: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所有涉案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器材;对积极参与者按较重情节处罚。

【适用说明】

本条款适用于机场区域及管制空域内,未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行为;

无人机系他人所有,所有人明知他人拟实施违规飞行仍出借的,与违法行为人共同处罚;

违规飞行无人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违法嫌疑人主动上交无人机的,可从轻处罚。

第五条之一 【违规飞行无人机(非法穿越国(边)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基准】

无裁量空间,一律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器材及相关配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边境管理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适用说明】

本条款适用于新疆边境机场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非法穿越国(边)境的飞行行为,包括故意越境、过失越境后拒不返航的;

本行为属于机场核心安全从重处罚情形,不得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本行为的,按聚众首要分子处罚,并处2000元罚款。

第六条 【随身携带或交运违禁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违反规定携带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仅携带管制刀具(单把)或普通禁运物品,无主观故意,主动上交的,没收/扣留非法携带物品,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携带管制刀具(两把及以上)、易燃/腐蚀性普通危险品,或主观故意携带禁运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扣留非法携带物品,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携带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化学品,或携带违禁物品造成机场安检中断、人员轻微不适的,没收/扣留非法携带物品,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携带违禁物品造成机场运营中断、航空器延误,或造成人员轻微伤、财产损失的,没收/扣留非法携带物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违禁物品/危险物品一律依法没收,无法没收的予以扣留并按规定处置;

因不知情携带禁运物品(如随身携带未开封易燃易爆化妆品),主动配合安检、上交物品的,按轻微情节从轻处罚;

携带仿真枪、管制器具伪装成普通物品的,按较重情节处罚。

之一【安检中藏匿打火机、刀片、水果刀等禁限带物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禁运物品;违反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初次藏匿,仅携带普通火种或非管制危险器具1件,无主观恶意,安检中主动上交、配合检查,未影响安检秩序处没收违禁物品,处警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藏匿普通火种或非管制危险器具,经安检人员指出后拒不立即改正;或六个月内曾因同类行为被提醒、教育后再次携带;或藏匿物品进入安检通道被查获处没收违禁物品,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情节藏匿管制刀具;藏匿多件火种、刀片、刀具;采用贴身、鞋内、箱包夹层等隐蔽方式刻意规避安检;藏匿行为造成安检通道短暂拥堵、秩序受影响处没收违禁物品,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藏匿行为造成安检通道长时间中断、航班延误、旅客恐慌;以辱骂、推搡、拒不配合等方式阻碍安检执法;在机场核心安全区域藏匿处没收违禁物品,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说明】

本条款专门适用于机场安全检查过程中,以藏匿方式携带打火机、刀片、水果刀等民航禁限带物品的行为;主动发现、未藏匿、主动上交的,适用本基准第六条;

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以现场认定与鉴定结论为准,不属管制但属民航禁限随身物品的,按本条款危险器具处理;

因职业、生活必需携带且已办理机场特许通行手续的,不适用本条;未办理手续擅自携带的,可从轻处罚;

同时藏匿多种禁限带物品,或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处罚幅度上限裁量。

第七条 【伪报品名托运或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禁运物品】

【处罚依据】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货物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夹带的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个人托运伪报品名夹带普通禁运物品,无主观故意,未造成货物查验延误的,没收/扣留非法夹带物品,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个人/单位托运伪报品名夹带管制器具、普通易燃品,造成货物查验延误30分钟以内的,没收/扣留非法夹带物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法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本基准处罚;

较重情节:个人/单位托运故意夹带危险品、爆炸物品半成品,造成货物查验延误30分钟以上的,没收/扣留非法夹带物品及涉案货物,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严重情节:夹带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造成机场货运区运营中断、航空器配载延误的,没收/扣留非法夹带物品及涉案货物,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适用说明】

托运人主动申报夹带物品、配合处置的,可从轻处罚;

物流企业明知托运人伪报品名、夹带危险品仍承接托运的,与托运人共同处罚,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非法夹带物品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扰乱机场公共及运营秩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扰乱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在航站楼内大声喧哗、随意堵塞通道,经劝阻立即改正,未造成影响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在航站楼、候机区故意堵塞安检口、值机口,经劝阻拒不改正,造成局部秩序混乱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在机场区域内故意损毁公共设施、辱骂工作人员,造成机场运营轻微中断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在机场区域内聚众闹事、打砸财物,造成机场大面积运营中断、旅客滞留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情节: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积极参与者按较重情节处罚;对一般参与者按一般情节处罚。

【适用说明】

本条款合并原扰乱机场运营秩序”“扰乱机场公共场所秩序,涵盖机场区域内所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机场正常运营的行为;

因航班延误等合理诉求,未采取过激行为、经劝解后理性表达的,不予处罚;

采取躺卧、封堵航空器登机口的,直接按较重情节处罚。

第九条 【扰乱航空器上秩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扰乱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影响其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在航空器内大声喧哗、随意更换座位,经机组人员劝阻立即改正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在航空器内饮酒滋事、辱骂机组人员或其他旅客,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在航空器内故意损毁机上设施、与他人互殴,影响航空器正常飞行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在航空器内聚众闹事、抢夺机组人员操作工具,造成航空器备降、迫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聚众情节: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积极参与者按较重情节处罚。

【适用说明】

本条款适用于航空器起飞、滑行、飞行、降落、停靠的全过程;

违法行为造成航空器导航、通讯系统轻微异常的,按严重情节处罚;

违法嫌疑人主动向机组人员、受害人道歉并取得谅解的,可从轻处罚。

第十条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乘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扰乱机场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尚未办理乘机手续,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办理乘机手续,尚未登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登机,或多次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冒用军警、公务人员身份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本条款仅适用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系为协助他人乘机的,与被协助人共同处罚;

违法嫌疑人主动上交冒用的身份证件、配合调查的,可从轻处罚。

第十一条 【冒用他人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证件购票、乘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扰乱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初次冒用他人护照、驾驶证、登机牌等证件购票,尚未办理乘机手续,主动改正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冒用他人护照、驾驶证等证件办理乘机手续,尚未登机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冒用他人证件登机,或多次冒用他人非身份证类证件,或冒用外交、民航公务证件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冒用的非身份证类证件一律依法收缴,并发还原持有人;

冒用证件造成机场安检、值机秩序混乱的,按较重情节处罚。

第十二条 【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购票、乘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扰乱机场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购票,尚未办理乘机手续,主动上交伪造证件的,收缴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乘机手续,尚未登机的,收缴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登机,或多次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或伪造、变造军警、公务人员身份证件使用的,收缴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本条款仅适用于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违法嫌疑人同时实施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和使用行为的,按本条款较重情节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仍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者共同处罚。

第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证件购票、乘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扰乱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护照、驾驶证等证件购票,尚未办理乘机手续,主动上交伪造证件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件,处警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使用伪造、变造的护照、驾驶证等证件办理乘机手续,尚未登机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登机,或多次使用伪造、变造非身份证类证件,或伪造、变造外交、民航公务证件使用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伪造、变造的非身份证类证件一律依法收缴,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管控区域的,按本条款较重情节处罚。

第十四条 【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航空器,设置航空器障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扰乱机场公共场所秩序,或非法拦截、强登航空器影响其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试图冲闯、翻越机场围界、航油等重点部位进入控制区的,被当场制止,未造成影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冲闯航站楼隔离区进入机坪,或拦截停靠的航空器,经劝阻立即停止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冲闯滑行道、跑道,或强登航空器、在航空器滑行/起飞区域设置障碍,造成航空器滑行延误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冲闯跑道、强登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航空器延误/备降/迫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聚众情节: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积极参与者按较重情节处罚。

【适用说明】

本条款排除无人机放飞情形,无人机放飞适用第五条、第五条之一;

在跑道、滑行道实施本条款所列行为的,直接按较重情节以上处罚;

为索要债务、维权等目的实施本行为,仍依法处罚,不得从轻。

第十五条 【虚构事实扰乱机场公共秩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在机场区域内散布轻微谣言,经劝阻立即停止,未造成传播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谎报机场火灾、疫情等一般警情/险情,造成局部秩序混乱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谎报航空器爆炸、机场恐怖袭击、跑道有障碍物等航空安全警情,造成机场运营中断、航空器延误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散布机场相关谣言,造成广泛传播的,按较重情节处罚;

主动删除谣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机场公共秩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在机场非核心区域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被当场发现,未造成恐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在航站楼公共区域投放虚假危险物质,造成局部旅客恐慌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在航站楼安检口、候机区、航空器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造成机场运营中断、大规模旅客恐慌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投放的虚假危险物质一律依法收缴并按规定处置;

故意将普通物品伪装成危险物质投放的,按较重情节处罚。

第十七条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机场公共秩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私下扬言在机场区域内实施放火、爆炸等行为,未被他人听到,无传播风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扬言在机场公共区域实施放火、爆炸等行为,造成少数旅客恐慌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扬言在航站楼、航空器内、机场核心安全区域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造成大规模旅客恐慌、机场运营中断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以口头、书面、网络等任何形式扬言实施上述行为的,均按本条款处罚;

扬言针对航空器、塔台、油库区等核心设施实施上述行为的,直接按较重情节处罚。

第十八条 【盗窃公私财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主动返还赃物、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多次盗窃、扒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盗窃机场航空设施配件、旅客贵重物品、机场运营款物,或盗窃后损毁赃物、拒不返还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盗窃财物价值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本条款处罚;达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盗窃机场使用中的航空设施,造成设施功能异常的,按较重情节上限处罚。

第十九条 【损毁公私财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主动赔偿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较重情节: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故意损毁机场航空设施、公共设施、执法装备,或多次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损毁财物价值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本条款处罚;达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因过失损毁机场公私财物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基准】

无裁量空间,一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航空设施损坏、功能异常的,依法责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说明】

本行为属于机场核心安全绝对从重处罚情形,不得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一律按法定幅度处罚;

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包括机场跑道指示灯、导航台、航空器起落架、通讯设备等正在投入使用的航空安全设施;

试图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被当场制止的,仍按本条款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情节:在航空器内使用大功率无线电、无人机遥控器等器具,机组人员劝阻后立即关闭,未造成导航系统异常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在航空器内使用上述器具,经机组人员多次劝阻仍拒不关闭,或造成导航系统轻微异常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适用说明】

本条款所称器具、工具,按民航行业标准界定,包括大功率无线电设备、强磁器具、无人机操控设备等;

因不知情使用上述器具,经劝阻立即关闭的,可从轻处罚。

第二十二条 【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航站楼】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一般情节: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刮刀等单把管制器具,或单把弩进入航站楼,主动上交的,没收管制器具,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0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两把及以上,或携带管制器具拒不配合民警收缴,或携带管制器具进入航站楼隔离区、机坪的,没收管制器具,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管制器具一律依法没收,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管制器具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因职业需要携带管制器具(如厨师携带菜刀),未按规定办理机场通行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从轻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主体与修订】

本基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民航局、自治区公安厅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基准与新规定冲突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参照执行与衔接规则】

本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相关裁量指导意见,结合本基准确立的基本原则、裁量规则、情节量化标准处理;

本基准与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通用行政裁量指导意见不一致的,结合机场航空安全管理特殊要求,优先适用本基准;本基准未列明的处罚幅度、情节认定,按通用裁量指导意见执行;

机场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除适用本基准外,还应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涉外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文书适用与执法监督】

机场公安机关在内部行政处罚文书中,应当明确援引本基准条款,载明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依据、裁量理由,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负责对本基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基准行使裁量权的,责令纠正;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与废止】

本基准自2026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此前制定的关于机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裁量规定,与本基准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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