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总队对自治区级单位的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监督检查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权力类型:行政检查。
二、实施层级及权限: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自治区级单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相关情况。
三、实施依据:《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责任事项内容
(一)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二)指导监督责任:加强对地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追责对象范围
(一).具体承办人;
(二).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七、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四).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