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3-15 16:36 发布人: 交警 访问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小微型载客汽车非法改装等典型突出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通知》,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提升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一是进一步巩固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成果的需要。2020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组织开展了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通过集中排查、重点检查、突击抽查、专项治理等方式,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5类重点货车生产改装监管,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针对交通事故暴露出车辆“大吨小标”等违规生产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约谈有关违规企业,督促企业收回整改违规车辆,依法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责任,在全行业形成强烈震慑,专项整治取得初步成效,重型货车“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现象已得到明显改善。但在工作中也发现,轻型货车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两类车型“大吨小标”、非法改装、客货混载等问题仍相对突出,为巩固前期工作成果,两部门立足各自职责,通过制定《通知》、精准发力、严控增量,切实推动“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从产品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压缩小微型载客汽车非法改装空间的要求。国家标准提出了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但针对轻型货车、轻型客车的有关具体、特殊的技术要求规定不够明确,在车辆使用和监管过程中也发现,部分要求过于宽松,不能有效规范和约束“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现象。比如对轻型货车,载货空间尺寸未作出明确规定,轮胎、发动机功率等规格参数也允许有较大设计冗余,部分轻型货车产品与中型货车配置基本相同,有的违规生产车辆出厂时即“大吨小标”,整备质量与《公告》严重不符,甚至“空车超载”,为违法超载运输埋下安全隐患;对轻型客车,车身长度要求偏宽,客车后部留有较大空间,客观上为用户非法加装座椅增加乘员或装载货物、客货混载提供了便利。针对这些问题,经过广泛、深入的研究论证,《通知》随附发布了《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严格了轻型货车、轻型客车相关技术要求,并明确新产品及在产产品均需满足《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旨在从产品生产源头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遏制“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行为。

三是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生产和登记环节闭环管理有力措施。车辆“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生产、检验、监管等多个环节和多个主体。通过对责任链条的梳理,《通知》明确车辆生产企业是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生产一致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合法守信进行生产经营,确保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强调车辆检验机构要严把产品检测关,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并切实承担起相关法律责任。在监管方面,《通知》建立起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两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协同监管机制,在车辆生产和登记环节分别强化执法监督和管理,同时强化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旨在形成“严禁违规车辆出厂、严禁给违规车辆上牌、严肃开展责任倒追”的监管闭环,提高监管效能。

二、制定《通知》的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一是广泛深入开展调研。2020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启动了《通知》的制定工作,成立工作组,开展广泛行业调研,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问题,约谈相关企业、认真分析原因,组织行业技术专家了解分析国内主要生产企业产品情况及技术现状,对货车车厢结构、轮胎承载能力等技术问题进行深入论证,制定合理的技术指标;结合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车辆实际问题,以及物流运输企业、货车司机反映的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进行剖析,从车辆端对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相关技术标准和指标进行梳理,对实施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通知》草案。

二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2021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两次组织汽车协会以及18家主要货车、客车生产企业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向行业企业介绍了《通知》草案有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并听取了企业意见建议。2021年3月-8月,根据企业意见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经反复协商,对《通知》草案作了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8月,《通知》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形成《通知》。2021年10月-11月,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企业、行业诉求比较集中的轻型自卸式货车、发动机排量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进一步修订技术指标;对小微型载客汽车,经与行业协会多轮探讨,完善、明确有关技术条款适用范围,形成了目前的《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通知》共五个部分和一个附件。

第一部分,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要求。明确《通知》发布实施后,新申报产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产产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外,还需满足通知附件技术规范关于车辆结构、参数配置方面的要求。

第二部分,落实生产企业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要求生产企业合法守信进行生产经营,切实担负起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车辆产品出厂前检验,确保批产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与《公告》型式批准车型规格参数一致。严格落实合格证管理制度,严禁上传未生产下线机动车整车合格证电子信息,严禁为同一机动车配发不同《公告》型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三部分,严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产品检测关。要求检验机构严把产品检测关,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严格执行检验样品追溯制度。严格货车产品空载及满载检测,并核验相关配置与总质量的匹配情况,评价车厢强度与车辆申报承载能力是否匹配等。严格小微型载客汽车静态检验,重点检查车辆座椅布置及车厢后部空间。确保检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完善检验过程和相关记录,规范产品检验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部分,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要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以问题为导向,以重点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完善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对在车辆登记、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发现的“大吨小标”等违规嫌疑车辆,实行联动预警、联合处置。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从严从重处理,依法依规暂停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公告》、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管理。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法,规范查验程序,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禁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登记,对发现涉嫌违规的,固定违规证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严格落实违规检验登记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民警或工作人员为“大吨小标”违规车辆登记上牌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对在用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不符合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的,鼓励生产企业整改、变更;涉及非法改装的,应当恢复原状。

附件,《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相关车型技术要求、名词术语解释等。

四、如何推动《通知》落实?

下一步,围绕《通知》落实,重点从以下四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宣贯部署。面向汽车行业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汽车生产企业,详细解读和宣贯《通知》和《技术规范》内容。部署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二是开展整改。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参照《通知》要求开展产品梳理和整改,严格落实《通知》有关要求。三是修订标准。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规范《公告》准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技术规范》要求转化为国家标准。四是形成机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和登记环节形成联动机制,对发现的违规企业和违规问题开展联合处置、联合执法,并公开曝光,严肃责任追究。

 

 

来源:公安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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