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0-1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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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公安厅于今年7月启动了《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新公办规〔2020〕1号,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工作,在广泛征集基层公安交管部门、带牌销售单位和自治区相关单位等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修订草案。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新旧对照表予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10月20日前,以来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贵州路21号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支队(邮编:830000),请注明“《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二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124242708@qq.com。
三是将意见传真至:0991-3682052。
联系电话:0991-3682052。
特此公告。
附件:
《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新旧对照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202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