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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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50209043W00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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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 |
承办机构 | 交警总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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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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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处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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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结果 |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