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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事项编码650209017W00责任主体公安厅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对象自然人
承办机构交警总队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追责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处罚程序的;
2.符合听证条件,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理结果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书